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巴塞爾協議對流動性管理提出詳細指標和明確要求。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應高度重視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流動性風險防范。9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對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規范。
流動性是商業銀行“三性”(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之一。對理財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流動性風險管理同樣至關重要。《辦法》提出的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近年來,隨著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加快,理財產品與金融市場以及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隨著理財產品門檻降低,理財產品投資者大幅度增加,以個人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給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因此,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勢在必行。
制定《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規定、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客觀要求,也是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迫切需要,更是加強理財業務風險防范、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現實需要。銀行理財是資管市場的重要部分,是公眾投資理財的重要選擇。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告(2021年上)》顯示:截至6月底,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達25.80萬億元,同比增長5.37%;持有理財產品投資者達6137.73萬個,同比增長137.71%。因此,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申購、贖回等權利。《辦法》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拉平與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流動性管理的監管標準,也有助于減少監管套利,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從立法依據、治理架構、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體系完備,內容豐富。《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并從四個方面強化理財公司流動性管理的主體責任:一是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二是明確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責任;三是應當指定專門、獨立的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四是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辦法》還要求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對流動性的可能影響,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在投資交易管理方面,《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不同流動性資產,分別提出不同要求。如針對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分別規定不同的產品期限和運作方式,以此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同時,《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強化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特別是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有助于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辦法》規定,開放式理財產品發生巨額贖回的,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超過理財產品總份額10%的部分可以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這主要是為了規避為應對大額贖回導致理財產品拋售資產、被動降低產品凈值,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對投資者而言,在上述情景下,正常贖回等操作將受到影響。因此,投資者應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和理財公司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資安排和流動性管理。
總體而言,《辦法》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正式公布后,將指導理財公司進一步重視并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辦法》如果正式實施,將對理財市場帶來一定影響。理財公司應盡快修改完善制度,加強系統建設和產品整改。理財公司、代銷機構還應加強投資者教育,爭取投資者的理解和支持。建議《辦法》預留充分的時間,讓各類市場主體做好準備,確保理財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