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本站長沙用戶楊先生反饋:楊先生是岳陽平江加義鎮得一位木工,上年年10月,他帶著曾某芳來到李某德家做工,從事吊頂、做件、裝修得工作,“他是我兒子多年得好友,從2017年開始就帶著他做工,沒收過他任何費用,工資得話,他做多少我給多少。”上年年10月23日下午,曾某芳在李先生家中操作鋸臺作業時鋸傷左手。此后,曾某芳將楊先生、李某德及華夏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平江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4月,平江縣法院一審判決,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7萬多元,其中楊先生需要承擔5萬多賠償款。
2021年7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月11日,楊先生告訴瀟湘晨報頭條幫忙感謝:“我教他手藝沒收任何費用,把手藝全部傳授給他,現在還告我。”直到現在,楊先生對此事仍無法理解。
感謝就查閱此案裁判文書,并感謝原創者分享了律師,律師解釋:師徒關系并不是發生事故后擔責得理由,“本案中法院判決楊某承擔法律責任得依據并非基于師徒身份關系,而是曾某芳因使用楊某提供得鋸臺設備受傷?!?/p>
未收取費用傳授木工手藝,“徒弟”受傷后“師傅”被告上法庭
楊先生是一位鄉村木工,“我們做工就是哪里有事去哪里。”1月11日,楊先生向瀟湘晨報介紹,從2017年2月開始,帶著曾某芳開始四處做工,“他和我兒子是好朋友,他跟我兒子說要跟我學,他家人也囑咐我跟我學,沒有任何收徒儀式,想著我年紀大了手藝留著也沒用,讓他跟著我做就行了,并把手藝全部傳授給了他。”
上年年10月,他帶著曾某芳來到李某德家做工,從事吊頂、做件、裝修得工作,“有天他在鋸臺工作時手就受傷了,我把他送到醫院,后來又送到長沙,醫藥費這些墊付了9000多元。當時還有住院得醫藥費,就跟他說,等出院回來了再一起商量。”
李某德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曾某芳將楊先生、李某德及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三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費用。
曾某芳認為,上年年10月23日他隨楊先生受雇于李某德,到李某德家建筑工地上提供吊頂、裝模、做背景等工作內容得勞務,期間李某德建筑工地場所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300000元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險每人保額20000元。
上年年10月23日15點30時許,在使用電鋸時曾某芳鋸傷左手。受傷后、被送往平江縣二醫院就診,當天轉院至長沙醫治,經診斷為左拇指、食指、中指電鋸傷,并進行手術及術后治療。
2021年1月23日,經司法鑒定曾某芳得傷情為十級傷殘。因雙方就損失賠償協商未果,雙方未能就其他費用達成賠償協議。
據此,曾某芳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訴諸法院。
法院:“徒弟”使用“師傅”提供得鋸臺設備時受傷
平江縣人民法院認定,曾某芳與楊先生原系師徒關系,曾某芳經常隨同被告楊先生共同從事房屋吊頂、裝修、做件等工作業務。上年年7月,李某德在自家房屋完成主體工程后,便與被告楊先生口頭約定達成吊頂、做件、裝修相關業務協議,并書面就相關裝修、做件、吊頂等項目進行了價格約定。后楊先生依約與曾某芳等四人一同到李某德家進行房屋裝修作業。
上年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曾某芳在李某德家中操作鋸臺作業時鋸傷左手。受傷后,被送往平江縣第二人民醫院就診,并于當日轉院至長沙就診,期間住院治療6天,經出院診斷為左拇指、食指、中指電鋸傷。
治療期間,楊先生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交通費共計9244元。2021年1月23日,經岳陽市倡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左示指遠節指骨骨折、左中指中節指骨骨折并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9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30日,后段治療費1500元。
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認為李某德與曾某芳系雇傭關系,應當依法承擔雇傭責任。楊先生在此次業務獲取勞動報酬后,計算報酬分配時將機器設備計算半個人工,并計時18天,可以看出楊先生在此次業務中因為提供機器明顯收益,而曾某芳此次受傷是在使用楊先生提供得鋸臺設備時發生得,故認為楊先生應就曾某芳得受傷承擔部分責任。曾某芳在作業過程中也未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未盡基本得注意義務,應自負部分責任。
法院認定由李某德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得35%,楊先生承擔民事責任得30%,曾某芳承擔民事責任35%。曾某芳得損失總計為174610.4元,應由李某德賠償61113.6元,楊先生承擔52383.2元,曾某芳自負61113.6元。保險公司對曾某芳主張得損失計算標準及計算依據傷殘鑒定標準均有異議,故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得保險責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瀟湘晨報感謝查看一審判決書顯示,曾某芳各項損失總計174610.4元,其中殘疾賠償金8339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曾某芳女兒24116.4元,曾某芳母親26796元。
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師徒關系并不是發生事故后擔責得理由
師傅帶徒弟得情況很常見,徒弟在師傅得安排下工作受傷,哪些情況下師傅可以免責,哪些情況下師傅要擔責?
針對此事,瀟湘晨報感謝感謝原創者分享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得意見。劉明認為,師徒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得身份關系,本案中法院判決楊某承擔法律責任得依據并非基于師徒身份關系,而是曾某芳因使用楊某提供得鋸臺設備受傷,且在計算報酬分配時該機器設備計算了半個人工,因此法院認定楊某應當承擔相應得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建筑行業師傅帶徒弟,徒弟在師傅得安排下工作得情況很普遍,雙方得身份關系并不是發生事故后擔責得理由,但如果師傅提供相應得勞動機器或者條件得,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因此造成徒弟或者他人受傷,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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