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城鄉差異”成為歷史 上海將全面試點“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
中新網上海12月27日電(李姝徵 高遠)記者27日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獲悉,日前,上海高院制定并下發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因侵權行為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不會再因城鄉身份差異而導致賠償金額不同,賠償標準城鄉差異將成為歷史。
據上海高院方面表示,在上海全市法院近年來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以農村標準判決的案件占比僅為5%至10%,數量不大,因此,上海具備全市統一賠償標準的條件。
據院方表示,此次制定的《實施意見》共有三大內容,分別為適用范圍、適用標準以及適用時間。
首先,適用范圍體現了“兩個所有”的特點,即城鄉統一標準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適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其次,適用標準選用“上海市居民標準”,即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并計入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最后,適用時間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標準,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時間”作為標準。《實施意見》規定,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該意見。
“上海這次采用的居民標準介于城鎮標準與農村標準之間。”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殷勇磊解釋,上海地區城鎮標準與居民標準差距較小,采用居民標準對原應適用城鎮標準的當事人影響不大,但是相比農村標準卻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城鎮化程度不斷提高,居民標準與城鎮標準差距將會越來越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