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狼Disco》版權紛爭最新的進展是:2月3日,芬蘭音樂制作人Vilho Ihaksi和版權方瑪西瑪國際通過國內律師發送了正式律師函,起訴歌曲《野狼Disco》侵犯《More Sun》著作權。除了擁有版權的騰訊旗下三間平臺外,英皇、華為、網易云和咪咕也收到停止使用的律師函。
2月4日零點,寶石Gem回應稱此前已購買《More Sun》非獨家beat分軌,并在直播中曬出購買99美元版權的憑證,證明“未抄襲”及疑似被“敲竹杠”。但Ihaksi的99美元授權合同卻顯示,該beat不可以用于盈利性演出,授權人有權要求起碼30%的版權收益,并擁有署名權。
盲區、陷阱、僥幸和博弈組成了這場羅生門。
《野狼Disco》是否構成侵權?說唱歌曲中的beat作者可以提出分成要求嗎?半路殺出的臺灣人陳先生又是怎么回事?慷慨承諾捐出所有版權收益的董寶石,有這個權利嗎?事情還會怎樣演變,有合理的解決方法嗎?
幾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版權專家圍繞這些問題展開了一場線上圓桌討論。
“beat在hip-hop圈非常重要”
“老舅壞在,這首歌其實應該是聯合作曲”
Q :什么叫beatmaker?
M:在hip-hop界,beatmaker就是作曲。beat和編曲不是一回事。編曲只管堆樂器,不涉及旋律線。我去YouTube聽了一下原曲,那就是旋律線,不是編曲。
在法律實踐上編曲只是勞務工作,所以才有張靚穎前年突然說要給編曲老師發錢這事。
W:是的,用東方衛視版本對比原版可以很清楚地發現,《野狼Disco》的旋律就是從原版里來的。
Q:不過在hip-hop圈,beat非常重要,經常是先有beat才有詞曲。
D:但是這個芬蘭人的編曲也有點漿糊,其實就是幾個和弦琶音輪流跳,但符合神曲的標準……
M:你和弦都出來了,那不是創作啊?版權實踐里無關藝術審美。
W:其實說唱根本沒什么作曲的概念,如果副歌有唱,還好聽,就紅了。
D:關鍵是,套用和弦套路可以寫無數首歌。
W:說唱的精髓在歌詞和表演。芬蘭人的這個beat很多人用,就《野狼Disco》紅了。
M:老舅壞在,他credits寫的編曲是那個芬蘭人。其實應該是聯合作曲,編曲按理應該是沒有版稅的。那他一開始花了99美刀就應該是編曲勞務費了。事實上不是。那就是作曲,否則hip-hop行業都不成立了。
“beat原作者要求30%的詞曲占比很合理”
“董寶石只能捐自己部分的版權收益,不能捐別人的”
Q:這場糾紛里有一個疑點:網站上寫的購買權益和最后合同正文里的權益不一樣。我試了一下,把選中的beat放進購物車,點擊License Preview(授權許可預覽),Performance Rights(表演權益)部分里的授權就會從“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商業演出)變成“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無限制次數的非盈利演出)。這是怎么回事?
D:這個只能以合同為準。合約里有寫到至少30%的版權收益分成,這個芬蘭人要求30%的詞曲占比,合理。
Q:這個網站教會我們一個道理:以收款憑據為準,廣告頁面是會騙人的……
Q:老舅后來把《野狼Disco》帶上綜藝節目和春晚,還用這條beat寫了廣告歌(注:董寶石為華為定制商業廣告歌曲《野狼disco(榮耀V30 5G版)》)。這總歸算侵權吧?
D:這份合同有點不嚴謹,沒提商業部分的授權。沒寫不代表不可以,就是說你商業使用要取得30%權利人的授權,這個也沒有錯。本來商業授權就是要一次一次單獨拿的。
L:這樣看來這個老舅還算有點版權頭腦,但是事情沒做到位。
W:但他還是有意識的,紅了之后想到要買斷版權(注:2019年11月2日,董寶石方向beat原作者Ihaksi本人發出私信,希望購買completely exclusive(完全獨家)版權,遭拒絕)。
Q:不過他沒能成功買斷,所以是不是說他沒有權力把版權收益全部捐出去(注:1月5日,瑪西瑪國際正式委托律師向野狼團隊、英皇、華為、網易云及咪咕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將音樂作品及錄音制品《More Sun》作為伴奏使用。1月24日,董寶石宣布將《野狼Disco》的全部版權收益捐贈給在武漢的醫護人員家屬)?
D:對。他只能捐他自己的占比,不能替別人捐。
“海外有各種渠道來收取相應的版稅,內地還沒有”
“原作者賣給版權代理是為了挽回損失”
Q:海外成熟市場的版權是怎么運作的?
D:在國外有各種協會,唱片公司、廠牌也會按照正常渠道結算費用,比如電臺和商場公播,商業演出,線上數字流媒體,還有實體唱片銷售。這些最簡單的使用場景都有各種渠道來收取相應的版稅,包括錄音原聲和詞曲兩部分。
Q:那國內呢?
D:中國內地是沒有從渠道獲得收入的明細的,哪怕騰訊目前拿了獨家,數字平臺現在也是拿不全報表的。所以中國內地市場如果翻唱一首歌,版權方收翻唱復制權的同時,會把互聯網和手機端的錢也收掉,以此來保證詞曲作者的權利。
W:瑪西瑪國際的陳先生真強,5000美元買斷版權。
M:沒那么厲害啦,這個價錢就是老舅應該出的買斷市場價。
W:但是之前老舅嘗試過跟芬蘭人買斷,芬蘭人不肯,結果賣給了陳先生。
M:賣給客戶和賣給版權代理是兩回事。當然芬蘭人賣給版代的確是為了挽回損失。
不過在商言商,如果我碰到這個情況也會通過合同漏洞來挽回損失。如果本來買斷的一本書結果賣成了《繁花》,你會怎么想?
D:一首5000美金我覺得雖然也就是這個價,但不會太打動作者。陳先生應該是買了很多首吧,或者應該還有其它交易,比如作他歐洲以外地區代理什么的。
M:賣給陳先生就是為了讓他來找老舅拿錢啊。芬蘭人向陳先生收的這筆錢是多少無所謂。陳先生如果答應芬蘭人把老舅那里的錢要回來,一歐元就可以賣。
“輕易不會選擇訴訟的,即使贏了要拿到錢也很困難”
L:這場官司如果打起來也會曠日持久吧。
Q:現在律師函都發了,事件會怎么演變呢?
D:輕易不會選擇訴訟的。那一堆公證材料上來就要小半年。
L:而且即使贏了要拿到錢也很困難。
D:如果真的撕破臉就打官司好了,一審二審終審可以拖四五年,執行拖兩年,到最后(董寶石方)還可以注銷公司。現有法律條款對這一方是有利的。
X:訴訟期間還可以注銷公司?
D:把賬上的錢搞掉,做破產清算啊。
Q:那這個事情有什么合理解決途徑?
D:我覺得很容易厘清。搞清楚,雙方發一個聯合聲明,告知全中國,今后用這歌找誰來拿授權。
商演部分,演出商應該給錢到音著協,再進行結算。如果芬蘭人沒有加入當地協會,或者當地協會和中國音著協沒有互相管理的協議。如果沒有,音著協不可以收錢。
作為中國這方面,看詞曲版權收入到手的部分是不是包含老外部分。有就結算給人家,沒有就告知老外去哪些地方收錢。
作者:錢戀水